XX 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67 号 市长徐匡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 XX 省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XX 省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XX 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