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25]16 号颁布时间:2014-03-14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法律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 2025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舞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财政部 2014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加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加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加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加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