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施土表106编号: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专业工长(施工员)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引用标准执行情况13.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23.2.3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相应时间指数(RTⅠ)、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2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喷头的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鸡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在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35.2.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45.2.2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置性涂层。55.2.3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66.1.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78.0.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8.0.13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9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使劲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设计要求。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