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七条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八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本次发行的上市和批准第十条通过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1、是否继续溯及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2、是否需要访谈)、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