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
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
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 表 1 规 模 服务人口(万) 大型 150 以上 中型 20~ 150 小型 20 及以下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绿地率宜为3 0 %~ 3 5 %
第十九条 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
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