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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8部分: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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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DB31/T XXX—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8 部分:医疗卫生 ( 公示稿,20090728) 2009-××-××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1/T XXX—2009 I 前 言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以及国家和上海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DB 31/T XXX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实体名称; ——第 3 部分:交通; ——第 4 部分:旅游; ——第 5 部分:文化体育;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金融; ——第 8 部分:医疗卫生; ——第 9 部分:邮政电信; ——第 10 部分:商业服务业。 本标准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 本部分为DB 31/T X X X 的第 8 部分。 本部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国、姚锦清、许余龙、黄源深、王晓群、凌晓凤、张日培、林元彪、龚锐。 本标准于2009年8月首次发布。 DB31/T XXX—2009 2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8 部分:医疗卫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卫生系统英文译写的方法、原则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等实体名称信息,医疗服务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以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育和医疗科研为主要功能的社会实体。 4 译写方法和要求 4.1 实体名称 4.1.1 本部分实体名称指医院、保健院、防治院(所)、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科研机构、医疗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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