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