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内 部 控 制 与 管 理 , 保 证 无形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有 关 规 定 , 结合 全 省 商 业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控 制 的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下 列 条 件 时 ,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 一 ) 与 该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企 业 。 ( 二 )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指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 计 算 机软 件 、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特 许 权 等 。 第 四条 企 业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常 应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但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途 , 用 于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的 , 应 当将 其 转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外 购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支 付 的 价 款 应 当在 建 筑 物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 难 以 合 理 分 配 的 , 应当 全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 企 业 取 得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与 实 物 资 产 一 起 购 入 , 且 密 不 可分 , 应 当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 第 五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级 、 各 直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 各 单 位 ”)。 第二章 岗位 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 六 条 各单 位 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岗位 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权限,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无形资产的全过程业务,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 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 (二)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四)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