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的法律依据及注意问题汇总一、可以停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1.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1、发包人原因(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