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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为了法律法律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权责单位1)财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资金结算方式2
现金支付范围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酬劳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公司核定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2
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以公司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银行汇票定义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根据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出票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