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 73 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73 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已经 2024 年 4 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4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24〕27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法律法律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舞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法律法律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