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五)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五)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第十三条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