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待岗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自身职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派遣制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待岗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工作业绩不佳,经部门帮扶后,连续 3 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排名部门最后,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认定为待岗的。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连续旷工5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 天及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业务、流程、架构及人员调 整 中,经双 向 选 择 未能竞 聘 上岗的人员等 待新 岗位 安 排的。 第八 条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处以待岗的。 第九 条 不服 从 领 导 工作安 排,且无 正 当 理由的,被 公司确定为应进入 待岗的。公司认为其 它 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十 条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劳动法》 及合同条款 规定不能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实 行 待 岗 : 1、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假 、 哺 乳 期 的 。 2、 因 工 负 伤 ,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或 经 劳 动 部 门 鉴 定 了 伤 残 等 级 的 。 3、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的 。 第 三 章 纳 入 待 岗 的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对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不 称 职 的 以 及 公 司 确 定 待 岗 的 员 工直 接 纳 入 待 岗 管 理 。 第 十 二 条 部 门 申 请 员 工 待 岗 的 , 由 各 部 门 在 每 个 季 度 末 向 人 力资 源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待 岗 申 请 。 第 十 三 条 对 因 工 作 业 绩 不 佳 的 员 工 ,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体 现 组 织 的关 心 和 关 爱 , 进 行 内 部 帮 扶 , 未 进 行 内 部 帮 扶 的 不 得 进 入 待 岗 。 在 提交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待 岗 前 , 各 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