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 类 经 济 合同 的签 订 与履 行行为; (二)企 业章程 、董 事会 决 议 、转 股 协 议 等 法律文 书 ; (三)继 承、赠 与、转 让 、侵 害等 民事行为; (四)各 种委 托 代 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 是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定不应由 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 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 话 ,应当制作笔 录 ; 第十五条 律师同 意受 理的应当与客户签 订 见证委 托 合同 ,重 大 疑 难 见证业务必须经 所主 任 审 批
合同 中应明确载 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 方 的权 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 客户委 托 后 ,所里 应指派 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