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