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的告知 -------------------------------------------------------------------------------- 信息类型: 事业单位--政策法规 (2011-06-20) (粤人社发〔〕125 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完善和规范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状况,请及时向我们反应。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该信息的附件如下(共 1 条)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6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已正式颁布并于 6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措施》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分别明确了这三种考核的实行规定、内容和考核措施以及基本程序,明确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一样等次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同步,完善了考核成果的使用以及复核、申诉与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措施》有助于深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愈加科学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效,鼓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本市将根据该《措施》的规定和规定,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6.2.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鼓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行,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下列单位不合用本措施:(一)经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各类企业举行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第三条 考查对象为本措施第二条合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任协议、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既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第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