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那么
〔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那么〕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本钱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那么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 本钱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本钱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那么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