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质量效益型战略,强化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鼓励、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名牌工程,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接市场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项目,涉及质量创优的奖励、工程质量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二章 质量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奖
2、北京地区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银奖)”、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3、获得省(直辖市)级工程质量奖
4、获得集团、总公司、国家级QC 优秀小组奖
第四条:奖励前提 结构奖: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分阶段成本核算完成并经公司商务部和财务部认可实现盈利并预计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的,按照奖励标准、程序给予项目发放50%的奖金;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 2 利指标,给予发放剩余的50%奖金
竣工奖: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
QC 优秀小组奖:随获奖年度兑现
第五条:奖励标准 按项目的性质,面积、难易程度和获奖等级等因素,以单位工程或单项成果为单位确定奖励数额
奖金额度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六条:工程重复获奖的计奖原则 1、工程获得同级质量奖项时,不予重复计奖
例如:同时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银奖和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按一项计奖
2、工程获得不同级别的质量奖项时,以获奖的先后顺序实施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奖项应奖金额
例如;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奖后,又获得了鲁班奖,先发放长城杯奖金,再补差额发放鲁班奖奖金
第七条:奖励实施 1、凡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