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2
1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整体框架 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用图2 -1 所示的委托-受托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
受托人应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即“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即“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处理相关的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
图2 -1 :我国的委托-受托型企业年金模式 2
2 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参见表2 -1 )
信托 关系 受托人 委托人 (企业和职工) 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2 表2 -1 :不同形式的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 理事会受托模式 全分拆 全分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 全捆绑 2
1 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