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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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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 董保华 华东政法学院 , 张宪民 , 郭文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周开畅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二审”,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先裁后审”。目前,理论和实务部门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一调一裁二审”,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为此全国人大也启动了劳动争议处理立法计划。然而,对于怎样调整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争论不一。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归纳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弊端,我们认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争议处理各阶段都“用其所短”,以至于偏离了原来立法的初衷——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所谓“用其所短”,即调解、仲裁、诉讼都没有发挥出各自的“长处”,而三个程序的“短处”却被现行体制不断“放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调解程序虚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重要的争议处理制度。调解制度的性质在于“第三方主持下的私法自治”。其中“第三方主持”和“私法自治”是调解制度的两大基石,前者成为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而后者是调解程序能够发挥效用的基础。但是,我国的企业内调解程序却具有“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特点,以至于调解本身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日渐削弱。 1 、企业内部实际只有劳动关系双方,工会应当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一方,但在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实际将工会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因此,在企业中难以开展本应当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工作。 2 、目前大部分争议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发生,职工当事人很少会回到企业中寻找解决办法,大多直接到地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全国许多地区都在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的调解组织,但是这些探索并没有形成制度性的优势,所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现有的企业内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灵活、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反而给争议当事人造成“公信力不强、调解无用,甚至浪费成本”的形象。实际上,在企业内更应该建立的争议机制是“自主协商”机制,这是企业内机制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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