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内建房函[2012]125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盟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或者“置业”字样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 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 80%以上;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 90%以上;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