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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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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程尚未决算是否能结转成本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单位,一期工程基本竣工,已取得了大产权证,但目前海未与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决算,还有部分未付的工程款尚未取得施工单位的发票。事物所审计时提出按照会计准则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予结转成本,但我单位认为大部分工程款都已经真实发生并且已经付款,可以预估成本,结转收入,此问题比较迷惑,请给予指教! 答:事务所的说法有根据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贵单位的工程款只是大部分能够准确计量,但不符合“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因此不能按预估的成本来结转收入。 问:我公司属于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将所收到的销售收入计入了预收账款项目中,将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配套和前期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中,这样会计核算是否妥当? 答:按照《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 .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 .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 .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 .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二、“开发间接费用”期末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开发间接费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开发成本”科目: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待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四、“经营成本”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贷记“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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