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例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系列案逾期办证索赔 案 情:申请人述称:2000 年8 月3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由其开发的X X X X 商品房一套,被申请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币种以下同)417981 元。然而,被申请人于2001年2 月17 日交房后,时至今日仍未能办出房产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裁决如下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立即完备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和手续,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证;赔偿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系列案逾期办证索赔因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64076.49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1、逾期办理产权证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即使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责任,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数额也没有约定的或法定的依据,不能成立。 仲裁庭意见仲裁庭基于庭审查明的案情事实,就本案争议所涉问题的处理形成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二、 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完备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和手续并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仲裁 请求。鉴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已经于2 0 0 3 年8 月2 0 日正式受理被申请人提交有关办理房地产权属必备资料,且被申请人已于2 0 0 3 年1 0 月2 7 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已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条件,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为办理产权证所需“备 齐资料”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义务。因此,仲裁庭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完备办理产权证材料之仲裁请求无需作出裁决,但被申请人应继续为申请人办理产权证提供协助。三、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付逾期办理产权证损失的仲裁请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同时《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6 0 日内备齐资料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因非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迟延的,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