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项目引发的思考----浅议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石红卫 原创 | 2011-10-10 18:11 | 收藏 | 投票 关键字:房地产 融资 PE 投融资 股权投资 房地产融资项目引发的思考 ----------浅议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近日,律师事务所为一顾问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知晓A公司从整体发展战略角度考虑,需要融资人民币5000万,而事务所接触的公司中亦有一家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B 公司)有投资意愿,遂介绍两家公司洽谈该融资项目,在商谈具体细节时,笔者对股权投资项目之资金退出环节的一个老问题,即“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故形成此文,与大家分享。 一、项目简介 A 公司隶属于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内亦有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C 公司名下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权600 万股,以当前股票市场价格折算,共价值人民币1.9 亿左右。该集团公司愿意将其持有的C 公司70%股权转让给B 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 万元整;但一年后,该集团公司有权回购(B 公司亦有权要求该集团公司回购)该70%股权,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投资额+投资额×年数×20%,“年数”精确到月,如 3 个月=0.25 年。鉴于上述协商结果,该集团公司及 B 公司共同委托本所为其准备相关协议,并见证签署过程。本所在完全知晓上述协商结果后,经详细论证,向委托双方提示了以下两个难以规避的风险: 1、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 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的风险; 2、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部门对转让、回购价格认定以及相关税收风险。 委托双方在听取本所风险提示后,最终接受本所建议,采取向招商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形式完成该融资项目。 本所在对上述融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过程中,搜集整理了很多相关资料,现对部分内容阐述如下: 二、常见回购条款及法律问题 除上述融资项目中“附期限”的回购条款外,“附条件”的回购条款也很常见,如下: (一)乙方(目标企业)及丙方(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 (1)2011 年乙方经审计的主营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2)乙方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及提供给甲方(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与乙方实际状况无重大差异或重大隐瞒; (3)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会单方面停止或中止上市工作。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特别地,若乙方在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