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 充合同 甲 方 :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广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乙方 向 甲 方 承 租 ( 以 下 简 称 : 租 赁 场 地 ), 现 双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友 好 协 商 , 订 立 补 充 合 同 条 款 如 下 : 一 、租 金缴纳 甲 乙 双 方 同 意本合 同 签 定 后, 每月 租 金总额不因物业设施的 状况及实际建筑面积和场 地 面积数量的 误差而作任何调整。 一 、租 赁 保证金 ( 一 ) 乙 方 对租 赁 物业的 现 状(包括不限于 建筑物的 结构、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的 旧或危破损程度、数量)已充 分了 解。甲 乙 双 方 同 意本合 同 签 定 后, 每月 租 金总额不因物业设施的完好 状况及实际建筑面积和场 地 面积数量的 误差而作任何调整。 ( 二) 乙 方 须在 本补 充 合 同 签 定 之日 向 甲 方 交纳租 赁 保证金人民币 元 。 ( 三 ) 租 赁 期 满 或解除 合 同 后, 在 乙 方 无 违 约 及在 租 赁 期 间 无发 生 安全、计 生 、消防等 事 故 的 情 况下 , 并 交还 租 赁 物业及还 清 欠甲 方 所 有 债 务 , 甲 方 应 将 保证金无 息 退 回 乙 方 。甲 方 有 权 用 该 保证金抵 扣 该 物业本年 已缴纳的 年 房 屋 土 地 出 让 金和乙 方 所 欠 的 租 金、违 约 金、其 他 所 有 债 务 及赔 偿 造 成 甲 方 的 损失 。 ( 四 ) 本合 同 生 效 后, 乙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交纳租 赁 保证金的 , 甲 方有 权 解除 合 同 , 收 回 租 赁 物业, 乙 方 需 赔 偿 甲 方 的 损失 , 赔 偿 标 准 为根 据 双 方 约 定 的 租 金额按 乙 方 实际拖 欠 的 时 间 计 算 。 二 、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人民币 .00元,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并清理完毕乙方租赁期间所应负担的水电费及因拖延缴纳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后,甲方将该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二 )租赁期间,根据广州市供电、供水部门核准的用电、用水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