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 7】票据权利的补救(P345)1
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多选题)①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 支票;③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
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
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2)挂失止付的地位(案例分析题)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用的一种临时的防止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告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提起一般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提起一般诉讼
假如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告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告知书失效
(3)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在填写挂失止付告知书并签章后,告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告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在收到告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公告催告(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公告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解释 1】假如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