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推进高新区的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高新区,均适用本条例
高新区外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新区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区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
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区实行定期评估
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高新区内设立企业,由高新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具体交付期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取消本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实行联合办公,限时完成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