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 我细心推举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酬劳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我细心推举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和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