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七)第六单元 取回权【考点 5】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中的取回权(P291)1
《买卖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1)可以取回的情形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协议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② 未按约定完毕特定条件的;③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妥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出卖人规定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取回的情形①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妥处分,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 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协议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协议
(1)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协议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妥处分,给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破产+解除协议出卖人破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