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0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阚晶工作单位:广西师范高校 我国建立了包括宪法责任制度在内的宪政制度,宪法责任制度的实质就是追究违宪者的责任,宪法责任制度的确立,从今就有了权力受约束的历史,它是人类政治进展史上的革命,是人类政治的进步,是政治文明的表达。 一、宪法责任的概况 〔一〕宪法责任的概念宪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分析宪法责任应从分析法律责任入手。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生疏一般是与“法律义务〞、“法律力量〞联系起来的。如李步云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就强调了法律责任的以下几项原那么,包括:无义务那么无责任原那么,无力量那么无责任原那么,过错责任原那么等。宪法责任应当是主体在宪法关系〔宪法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而引起的,宪法义务是主体担当宪法责任的前提。由此第 2 页 共 10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可见,宪法责任那么是宪法关系主体不履行宪法义务或不当履行宪法义务所应担当的否认性后果从确立“宪法责任〞的正值性来看,“宪法责任〞是一种“违宪〞后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应然性〞。它是以“违宪〞为规律前提的,并且又是与确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二〕宪法责任的性质宪法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宪法的两重性确定了宪法责任的两重性。一方面,宪法责任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宪法责任与其它部门法律责任相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可以从宪法责任的形式及宪法责任的追究方式等方面得到表达。首先,宪法权力主体是否要担当宪法责任与特定的政治情势、政治需要有亲热关系,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宪法责任的前提是宪法义务,宪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一国的政治关系,因此,宪法义务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其次,宪法责任的实现具有优越性。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在特定的状况下,有可能既是宪法责任主体,又是一般法律责任的主体,当两种责任都要担当时,就要优先追究宪法责任。宪法责任的主体是第 3 页 共 10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共权力〔宪法权力〕的行使者,相对于宪法权利而言,更有可能躲避法律责任,根本缘由在于宪法权力主体手中的权力,因此要真正追究行使宪法权力者的一切法律责任,就首先必需剥夺其手中拥有的宪法权力即让宪法权力行使者先担当宪法责任,从而不至于由于宪法权力主体手中的权力的影响而躲避一般法律责任。再次,追究宪法责任的主体和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