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第五单元 撤销权【考点 1】管理人的撤销权(P287)(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波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免费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解释 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妥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解释 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本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步”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妥减损)。(单选题)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祈求撤销波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祈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1】根据《协议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解释 2】(1)根据《协议法》第 74 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解释 3】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免费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至于该行为实行时债务人与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