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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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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下簡稱為“董监高"。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a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a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a(八)督促落实(九)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處理,审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十)申报时间(^一)在本制度颁布前己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颁布之日起个向审计委员会进行申报,包括本制度颁布时正在进行的行为或交易。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 3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申报。(十二)利益冲突咨询(十三)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責任咨询公司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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