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八)第七单元 破产抵销权【考点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P292)1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积极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派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派确定之前”:(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派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2)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破产抵销的生效(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告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告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告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合法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祈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告知之日起生效
【有关链接】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协议步,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协议告知抵达之日起“3 个月”后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异议无效管理人如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一样
【解释】破产抵销权,无论与否到期、无论标的物与否相似,均可抵销
抵销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