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 年至 2017 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 2018 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 2020 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