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法律法律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第六条 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根据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根据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根据不超过 1%收取;(三)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根据不超过%收取;(四)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根据不超过%收取;(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根据不超过%收取;(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