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24]408 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法律法律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一)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二)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三)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
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已经实现供排水一体化的市、县,供排水经营企业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由企业按规定自收自支,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未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的市、县,以及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使用财政票据,污水处理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