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合同法篇一:德国劳动法第五节德国劳动法一、德国劳动法的历史渊源与法律渊源(一)历史渊源现代德国劳动法兴起于世纪末下半叶工业化大生产与新型法律关系诞生的阶段
此时,劳动关系不再被视为给予领主与农奴、主人与仆人的关系
在民法的影响下,劳动法走上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因此,在政党之间的权利平等也适用于雇佣关系
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重要的劳动法法规,即所有的人以上的企业有义务建立企业工会
这一法规至今仍适用于德国劳动关系
在当时宪法中也第一次出现了保障工会自由活动和工人劳动及经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基本法》中亦可看到
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劳资双方的正式协议年,劳动法院和第一个工会组织即德国工会联合会相继建立
然而,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了工会成员大量减少和极高的失业率
集体协商机制和工会组织归功于当时日益恶化的工业经济形势
随后,大量集体协议为紧急法令破坏
希特勒执政时,集体协商和工会制度被完全废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市场经济机制与德国的重新统一,为劳资关系的组合提供了更合理的基础
新宪法赋予个人与团体结社权利
无论何种政治观点的工会组织,现在均是德国工会联合会的成员,而每一雇主则是德国雇主联合会的一个平等成员
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除了民法典之外,标准劳动合同也是由《基本法》第条第款“结社自由”加以确认的
年月日颁布的《集体协议法》确立了集体协议的合法地位,年颁布的《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工会或非工会委员会的工人团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能处理劳资关系
共同决策制度也能适用于所有公营私营企业
两德统一后,西德劳动法除依据《基本法》第条“统一法令”的规定在退休和养老金等问题上另有安排外,绝大多数为东德劳动法所吸收
总之,德国劳动法被界定为附属劳动力的法,是调整有关雇主和雇员及其成员相应组织所订立的集体协议关系的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