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关诺贝尔奖诺贝尔奖的由来 诺贝尔奖是根据 A-B-诺贝尔遗嘱所设基金提供的奖项(1969 年起由 5 个奖项增加到 6 个),每年由 4 个机构 (瑞典 3 个,挪威 1 个)颁发
1901 年 12 月 10 日即诺贝尔逝世 5 周年时首次颁发
诺贝尔在其遗瞩中规定,该奖应每年授予在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与和平领域内“在前一年中对人类作出最大贡献的人”,瑞典银行在1968 年增设一项经济科学奖,1969 年第一次颁奖
诺贝尔在其遗嘱中所提及的颁奖机构是:位于斯德哥尔摩的瑞典皇家科学院(物理学奖和化学奖)、皇家卡罗林外科医学讨论院(生理学或医学奖)和瑞典文学院(文学奖),以及位于奥斯陆的、由挪威议会任命的诺贝尔奖评定委员会(和平奖),瑞典科学院还监督经济学的颁奖事宜
为实行遗嘱的条款而设立的诺贝尔基金会,是基金的合法所有人和实际的管理者,并为颁奖机构的联合管理机构,但不参加奖的审议或决定,其审议完全由上述 4个机构负责
每项奖包括一枚金质奖章、一张奖状和一笔奖金;奖金数字视基金会的收入而定
经济学奖的授予方式和货币价值与此相同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评选获奖人的工作是在颁奖的上一年的初秋开始的,先由发奖单位给那些有能力根据诺贝尔奖章程提出候选人的机构发出请柬
评选的基础是专业能力和国际名望自己提名者无入选资格
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在决定奖项那一年的 2 月 1 日前以书面通知有关的委员会
从每年 2 月 1 日起,6 个诺贝尔奖评定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负责一个奖项--根据提名开始评选工作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任何国家的有关专家参加评选,在 9-10 月初这段时间内,委员会将推举书提交有关颁奖机构;只是在少有的情况下,才把问题搁置起来,颁奖单位必须在 11 月 15日以前作出最后决定
委员会的推举,通常是要遵循的
但不是一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