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第六条 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 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资审委 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 告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 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 本。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 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 3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 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 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 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 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 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 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 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 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 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