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 性质和效力 一、案情简介 1997 年 8 月 29 日,解放军某部队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投资建设某部队划拨土地上立项的商业大厦
大厦建成后产权归某部队所有,张某租用该大厦 12 年(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每年交纳租金 82 万元
合同期满后,张某按照市场价格享有优先承租权
大厦于 1998 年竣工,某部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屋交付张某承租经营
后因张某拖欠房屋租金,双方签订《处理意见》,约定张某分两次付清拖欠的租金,若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付清租金,某部队将无条件收回房屋
《处理意见》签订后,张某未能按约支付拖欠租金
2003年 12 月 25 日,某部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张某支付尚欠的租金
张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某部队返还建房投资700 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商业大厦的工程造价和大厦现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商业大厦的造价为 4182812
(二)商业大厦在2003 年 12 月 25 日的市场价值为 1937317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条款,不具备联营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租赁关系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和《处理意见》合法有效
张某未按约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某部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张某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将房屋返还某部队,某部队返还张某投资
鉴定结论认定商业大厦 2003 年 12 月 25 日市场价值为 1937317
90 元,某部队应按照上述鉴定结论确定的商业大厦现值返还张某的投资
判决:1、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2、某部队补偿张某损失 1937317
90 元;3、张某支付拖欠租金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