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减灾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管理,落实抗震减灾措施,提高公司综合抗震减灾能力,确保一旦发生大震或突发性地震,能够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抗震减灾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地震烈度、防震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了抗震减灾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职责要求和奖惩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抗震减灾工作管理
第三条 抗震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抓不懈”,各项措施要与安全生产、减灾救灾措施相结合,与公司生产、建设规划相结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企业综合抗震能力(即工程的抗震能力,救灾设施的应震能力,职工震时的应变能力),在遭遇抗震设防烈度7 度以内的突发性地震时,工程基本不破坏,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能维持或很快恢复生产,职工生活基本正常
在遭遇超 过 企业设防烈度(8 度以上 )的突发性地震时,如 果 工程遭到严重破坏,也 要防止 严重次生灾害(火 灾、水 灾、爆 炸 、溢 毒 、放 射 性物 质 辐 射 )的发生或有效 地防止 次生灾害的蔓 延 ,为迅 速 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第四 条 公司各级 领 导 人员 必 须 在各自 主管工作范 围 内负 责做好 抗震减灾工作,严格 执 行 国家 有关抗震减灾的法律 、法规、条例及上 级 有关部 门 的指 示 ,积 极 采 取 先 进 的抗震减灾技 术 ,坚持不懈和有效 地提高职工抗震减灾综合素 质 ,全面 增强公司防止 和减轻 地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公司所属职能部室、二级单位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公司抗震减灾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公司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抗震减灾各项管理制度并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公司抗震减灾任务分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