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采用。近二年来,定海的拍卖企业从三家增至六家,2004年定海共举办了 58场拍卖会,拍卖成交金额达 1.5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定海经拍卖成交的金额已达 2.5亿,远远超过去年全年总和。随着拍卖行业日趋发展,拍卖影响逐渐扩大。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为的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任务日益加重。 拍卖行为,具体包括拍卖委托行为、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以及拍卖实施行为。工商部门监督拍卖行为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委托拍卖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备案;三是进行拍卖现场监督;四是对拍卖活动进行后期备案;五是建立违法拍卖举报制度。我们监管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出一套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有效措施。2004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和《监拍要求》,建立了拍卖活动统计台帐,并进一步完善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一、 事前监管:前期备案资料齐全是关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前期备案,备案内容: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或有关部门指定拍卖的法律文件、拍卖公告或拍卖公告复印件、拍卖标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说明等。 在对拍卖企业进行前期备案时,我们应注意这些问题: 1、委托拍卖合同中一般有拍卖期限的约定。在今年的前期备案中,我们发现三起拍卖活动举办日已过了合同的最后期限,我们均要求拍卖方提供委托人同意延期拍卖的书面资料,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 2、拍卖公告是前期备案资料的一部分,有些拍卖企业只提供公告的打印件。按《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 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打印件无法确定公告在媒体的发布日期。我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公告必须是在媒体刊登的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在备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部分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前期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