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一、考评范围 凡 有 招 商 引 资 任 务 的 领 导 、局办
二、考评内容 1、引 进项目的 规模和数量; 2、引 进项目的 固定资 产进资 额; 3、项目跟踪服务 和局办包保企业情况; 三、项目及引资界定 ( 一)项目界定 凡 符合下列标准均可视为招 商 引 资 项目列入考评范围,否则,一律不列入考评范围
1、工业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 额 500 万元以上
2、旅游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 规模 2000 万元以上
3、农业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 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单个基地连片面积 300 亩以上且投资 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上
4、总部经济项目:在我镇(区)设立分公司,其固定资 产投资300 万元以上且年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
5、物流项目:在我镇(区)成立物流公司,其固定资 产投资300 万元以上且年产生税收 50 万元以上
6、其它项目若投资 巨大,需列入考评范围,须经镇(区)招 商引 资 领 导 小组审查同意
(二)引资界定 1、凡在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之间的工业项目,可列入引资考评,列入项目分考评
2、凡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之间的旅游项目,列入引资考评,列入项目分考评
3、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年限及引资数多少的认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凡超过合同投资规模和投资年限的,以年度为单位,按投资进度赋分
四、其它规定 1、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一律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合同中明确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分享
2、招商引资项目的分享原则为: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享,500 万元以上的分享单位不得超过 2 个,特殊情况项目的分享须经镇(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3、农业及水产开发项目,只有当项目的实际进资额及实际开发面积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