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 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号令)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方案。需要编制招标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如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 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