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_第1页
1/20
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_第2页
2/20
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_第3页
3/20
(一)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03年 7月 14日,客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经营客运线路合同》,约定由甲方(客运公司)提供广州省站至中山三乡线路牌三块给乙方(王某)使用,并负责协助办理购臵车辆等,乙方负责筹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客车三辆;乙方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乙方应交其车辆驾驶员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的复印件给甲方审核及存档,提供司机资料报交警备案,驾驶员经甲方考核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领取营运汽车驾驶《上岗证》后,方准予驾驶车辆;乙方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每月二次安全学习活动,乙方驾驶员没参加安全学习活动者,按缺席人数每人每次100元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连续4次或一年累计超过8次没参加安全学习活动者,甲方有权对其实行解聘处理;乙方车辆驾驶员及乘务员必须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 8月 1日至 2007年 7月 31日。2003年 8月 4日,叶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广州省站至中山三乡线路上从事司机工作,驾驶王某出资购买的车辆。2003年 9月 23日,叶某向王某交纳押金。叶某每月从王某车队经理处领取劳动报酬,日常工作由车队经理进行安排。叶某所持车辆行驶证上车主一栏为客运公司名称。2006年 5月 31日,叶某发生交通事故。2006年 6月 1日起,叶某未再为车队提供正常劳动。王某确认未支付叶某 2006年 5月份劳动报酬 3200元。叶某于 2006年 7月 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和客运公司支付其5月份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叶某、客运公司及王某就劳动用工关系所在发生争议。叶某认为,其劳动用工关系虽在王某车队,但客运公司对王某车队有监督管理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客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已形成挂靠经营关系,且根据《合作经营客运线路合同》的约定,叶某由王某直接聘请及管理,平时为王某车队服务,理应由王某承担法律责任。王某认为叶某的确由自己聘请,其实际用工虽在车队,但本人依法没有独立运营资格,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应是客运公司。 本案焦点在于:挂靠经营模式下劳动者与实际经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还是与本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推动了运输市场从国有一统天下、主体单一、毫无个性的行业,快速演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经营方式灵活...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