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设 工 程 合 作 协 议 甲 方 : 乙 方 : 身 份 证 : 依 照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建 设 部 《 建 筑 企 业 资质 管 理 规 定 》 , 就 本 项 工 程 有 关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达 成如 下 协 议 : 第 一条 总则 1
1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在 工 程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工 程 ”)建 设 中 合 作
2 本 协 议 中 所称 “本 项 工 程 ”是指甲 方 与业 主签订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合同 所包括的 全部 内容
甲 、 乙 双 方 在 完成 该合 同 所包括的 全部 内容过程 中 独立核算、 自 负盈亏, 分别履行各方 的 责、 权、 利
第 二条 甲方按本协 议 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 作 2
1 甲 方 负责协 调业 主在 该项 工 程 中 与乙 方 的 工 作关 系; 2
2 甲 方 负责将业 主与业 主代理 人 与本 项 工 程 施工 有 关的 政府法 令、 批文、 文件等 信 息及时提供给乙 方 ; 2
3 甲 方 负责办理 本 项 工 程 的 “投标保证 金”、 中 标后的“履约保函”等 各种手续
如 果本 项 工 程 未中 标, 甲 2 方 应 在 招 标 单 位 ( 业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的 七 日 内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乙 方
4 甲 方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同 乙 方 一 起 组 建 项 目 经 理 部 , 也可 以 采 用 招 聘 形 式 , 在 社 会 和 乙 方 选 聘 项 目 及 项 目 管理 人 员 、劳务人 员 , 组 建 项 目 经 理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