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
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 0 0 2 年起至 2 0 0 5 年 9 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 2 0 0 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
2 0 0 5 年 9 月 3 0 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
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 、关于0 3 年 1 2 月 2 4 日至 3 0 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 5 万元给申请人;2 、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 1 7 万元,由李某去核 查
2 0 0 5 年 1 0 月 2 日,双方又 在无锡市石 塘 湾 派 出所 订 立 了 一份 协议书,协 议书约定:由李某回 包头查 昆区农行由 2 0 0 3 年 1 2 月份 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 1 5 万元的单据 ,如 查 出单据 是 孙汇出的,所 造 成 的经济 损 失 由孙全 部承担 ,如 查 不出此 款的单据 ,一切 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
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 7 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
申请人即于2 0 0 5 年1 2 月1 2 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0 0 6 年7 月6 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