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 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 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 金资产溢 余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 组 收入、违 约 金收入、补 贴 收入、确实无法偿 付 的应付 款 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 对应。 对 于 存 货 溢 余 , 会 计 应 冲 减 管 理 费 用 , 而 税 法 应 作 为 收 入 , 两 者 的 最 终 影 响 是 相 同 的 , 不 需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溢 余 , 会 计 应 当 视 同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调 整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 而 税法 应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 即 应 当 调 增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对 于 汇 兑 收 益 , 会 计 应 冲 减 财 务 费 用 ,而 税 法 应 作 为 收 入 。 对 于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