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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凭证券商放杠杆时代的有力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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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益凭证的发展历程 2013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证券公司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其中证券公司债券和次级债之前就已存在,新增了收益凭证。根据征求意见稿,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收益凭证获得许可,意味着结构化金融产品将从监管层面上得到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今后券商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展。 《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发行收益凭证需要明确的事项,使得该类产品纳入到券商融资工具之内,在有利于证券行业杠杆提升和资产负债表业务增长的同时,对结构化产品的推动也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2013 年 7 月,广发证券、国信证券等几家证券公司向协会提交了收益凭证方案的专业评价材料。虽然收益凭证获得官方的认可,但在之后较长时间内并没有显著的推进。直到2014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宏观层面对创新业务进行推动。 2014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进行细节落实,其中对收益凭证做出了新的推动:“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在政策的不断力推下,收益凭证试点业务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2014 年 6 月证券业协会陆续向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等 3 家公司印发了其业务方案通过专业评价的函,3家公司向协会备案了修改后的收益凭证业务方案后,广发证券于6月23日正式发行产品,国信证券于 7 月 11 日发行产品。 二、收益凭证成为券商新的有力融资工具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改革和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券商逐步由传统的以经纪、投行和资产管理为主的业务模式逐步转型为以信用交易(包括融资融券、股权质押融资等)、衍生品交易(场外期权、互换等)与做市商交易(新三板做市)等为主的资金类业务。根据海外投行的经验和中国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方向,资金类业务是未来券商发展的重点突破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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