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23 号〕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已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经第 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 年 5 月 24 日第一章总那么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以下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七)生产许可证; 〔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九)技术标准规定工程批准书; 〔十)适航证; 〔十一)出口适航证; 〔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三)特许飞行证; 〔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 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说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